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32号
原告:深圳市资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山区科技园深**花园**座**。
法定代表人:李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光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号6号。
法定代表人:侯铁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资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资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资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资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深圳市资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承跃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