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人民医院、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691民初2136号 原告:大庆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开发区建设路北新华园小区东。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讯亚太非融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大庆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诉被告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公司)、海讯亚太非融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兴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兴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4,372,310.35元;2.判令海讯公司对鑫兴公司因合同违约应支付的全部违约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兴公司、海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9日,人民医院与大庆鑫兴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嘉业公司)签订了关于大庆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楼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31,665,687.45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鑫兴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工期严重延误,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到岗,在主体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但是经多次催告,鑫兴公司对于上述问题未进行整改,鉴于鑫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依据合同约定,人民医院于2022年3月20日通知鑫兴公司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该工程被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进行主体质量全面监测过程。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5%,施工管理人员不按合同约定参加施工管理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0%,擅自更换管理人员每次1万元。鑫兴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对于自己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海讯公司作为鑫兴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在2021年5月31日给人民医院出具了履约保函,应当为鑫兴公司的违约行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人民医院诉至法院。 海讯公司辩称:1.海讯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前提未成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保函第三款约定,人民医院于2022年3月30日单方面提前解除主合同,使鑫兴公司在客观上不可能按期完工,即使鑫兴公司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以及损失多少,均有待评估、认证,同时,依据保函第七款的约定,人民医院与鑫兴公司解除主合同事宜不仅未经海讯公司同意且未告知海讯公司,案涉保函已是无效保函;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对人民医院的一切抗辩,海讯公司均有权主张;3.海讯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金额范围,与人民医院主张相差甚远,保函第一款明确约定海讯公司最高担保金额为3,166,569元,且保函第四款写明海讯公司担保金额随被保证人鑫兴公司逐步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递减。 鑫兴公司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人民医院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欲证明2021年5月29日,人民医院与鑫兴嘉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于鑫兴公司名称变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21年6月26日,工期应顺延至2022年1月27日;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31,665,684.45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4.1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80%拨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该项目采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施工单位承诺配合BIM(建筑信息建模)项目管理技术应用;合同专用条款3.2,合同附件6,约定了项目部经理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第21.6.3约定了项目部主要人员与中标承诺人员不符或者擅自更换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以及承包人应当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第7.5.2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为每日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5%;第21.18约定施工质量不达标,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100%。经质证,海讯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其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2.关于大庆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楼建设项目施工问题处理通告、***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工程暂停令各1份(以上均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欲证***公司项目部人员与中标管理人员均不一致,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在黑龙江省建筑管理平台虚假打卡,现场实际管理负责人员为***。截止2021年12月主体工程和部分安装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工程二层框架柱出现20多根质量不合格。2022年1月,鑫兴公司在被要求停工整顿之后经多次催告无果。2022年3月4日,政府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2022年3月22日,人民医院就上述问题再次发出通告,要求鑫兴公司限期整改。经质证,海讯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其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3.解除合同通知书1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欲证明2022年3月30日,人民医院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目前鑫兴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人进行管理,鑫兴公司施工的工程主体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通知整改后仍未进行整改,该工程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进行全面监测,目前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给人民医院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工期严重延误,工程主体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通知鑫兴公司解除合同,且鑫兴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质证,海讯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其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4.进度款拨付工程确认单、工程付款审批表、节点结算形象进度说明、记账凭证、预算凭证各1份(以上均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欲证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确认,2022年1月应拨付工程款1,440,012.46元,实际完成工程价款1,800,015.57元,截止到2022年1月底已付工程款1131.92万元,累计付款进度为工程总价款的35.7%。工程实际进度为38.4%,即实际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价款为12,159,623.98元(31,665,687.45元×38.4%)。截止2022年3月30日工期延期62天,截止2022年1月底工期延误计算工程实际进度为38.4%,剩余工程完工还需要215天×(1-38.4%)=132天,故工期延误为62天+132天=194天。经质证,海讯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其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5.监理通知2份、会议纪要3份(以上均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检测报告1组(复印件),欲证明根据检测报告显示,鑫兴公司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2021年12月27日,市质监部门在结构验收过程中提出问题并要求立即停工;2021年12月28日,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通知;2022年1月14日,关于该案涉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中监理单位对需要整改的内容进行具体细化,建设单位强调在距离8天的全面停工前完成整改;2022年1月18日,建设局会议要求鑫兴公司停工整改,且已经停工;2022年2月18日,监理单位再次向施工单位下达通知要求其整改加固框架柱,此前不得施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4日多次要求鑫兴公司整改,但是一直没有整改。2022年2月25日,施工单位自行委托检测进行复检,结果仍然是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由于鑫兴公司拖欠检测费,检测单位一直未出具检测报告)。以上证实自开工以后,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通知,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人员一直没有到位,构成了持续性的违约,鑫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质证,海讯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其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6.鉴定报告1份(出示原件,提交鉴定结论部分复印件),欲证明经鉴定,鑫兴公司施工的案涉建筑物第二层有31个框架柱,五层有10个框架柱质量不合格,存在***患。经质证,海讯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其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7.履约保函1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欲证明海讯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经质证,海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海讯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前提未成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鑫兴公司对人民医院的一切抗辩,海讯公司均有权主张;海讯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金额范围,与人民医院主张相差甚远,保函第一款明确约定海讯公司最高担保金额为3,166,569元,且保函第四款写明海讯公司担保金额随被保证人鑫兴公司逐步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递减。 本院对人民医院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人民医院所举证据1至证据6,除证据5检测报告外,其他证据均出示了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证据5中的检测报告因系复印件,未出示原件进行核对, 故对检测报告不予采信;证据7因海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鑫兴公司未出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人民医院所举上述证据亦未进行质证。 海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1年5月29日,人民医院(发包人)与鑫兴嘉业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关于大庆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楼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抗疫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医院自筹。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5月30日,竣工日期2021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1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价格采取固定单价,签约合同价31,665,687.45元。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项目经理约定,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工期延误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关于承包人违约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项目经理约定,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以及协调联络本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8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给予相应的补偿;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人/次交纳违约金10,000元,擅自更换累计3人/次,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承包人除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还应赔偿合同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将对项目管理部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时如发现擅离职守的项目管理部人员达到3人/次,承包人人员缺席发包人或全过程工程自行机构通知其参加的会议达到3次,不响应协同管理平台维护要求达到3次,不积极配合BIM技术应用达到3次,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承包人除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还应赔偿合同价10%的违约金。关于工期延误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的5%。关于付款周期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每次需按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承包人同时出具发票。工程结算审计完后付至97%,预留3%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最终合同价款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关于施工项目部约定,承包人组建的施工项目部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均与中标承诺的人员不相符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兴嘉业司名称变更,人民医院与鑫兴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承包人“大庆鑫兴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执行原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于2021年6月26日符合施工条件,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施工。 2021年5月31日,海讯公司受鑫兴嘉业公司委托,为鑫兴嘉业公司与人民医院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具履约保函,保函最高担保金额3,166,569元;有效期从保函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对鑫兴嘉业公司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因不能按期完工而给人民医院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海讯公司向人民医院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并就鑫兴嘉业公司财产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应对人民医院所承担的责任;担保金额随鑫兴嘉业公司逐步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海讯公司已支付的索赔款而相应递减;海讯公司提供保函后,主合同进行修订加重海讯公司担保责任的,应经海讯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海讯公司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保函项下的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本保函无效,鑫兴嘉业公司基于法律规定或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海讯公司有权主张;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及设定担保。 另查明,2021年8月24日,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中标人员均未在施工现场、未对项目进行组织管理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省平台虚假考勤打卡、六个项目班子人员均未在省平台考勤打卡、项目经理***未对项目进行组织管理,施工现场由***实际负责管理等问题***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鑫兴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住建局建筑管理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监理单位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市质监站主体结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发出监理通知,要求鑫兴公司立即停止后续工程施工,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2022年2月18日,监理单位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二层框架柱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责令鑫兴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框架柱进行全数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确定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框架柱数量后进行加固补强,此项工作未完成前不允许进行后续施工。2022年3月4日,政府主管部门***公司下发***患停工整改通知书,因涉案工程存在施工用电混乱、无专人管理等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鑫兴公司暂时停止一楼、二楼及室外的施工,并立即进行整改。施工单位负责人***签收。 2022年3月7日,监理单位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二层框架结构柱混凝土结构强度结构实体检测达不到涉及要求强度C30***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暂停涉案工程除结构补强外的各工序施工。 2022年3月22日,人民医院就涉案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严重不足、工期严重滞后、二层混凝土框架柱存在不能满足涉及强度要求等问题***公司发出关于涉案工程施工问题处理通告,责令足额配备中标项目管理人员、上报工期延误原因分析,将二层混凝土框架柱的检测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上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施工等。鑫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接收签字。 2022年3月30日,针对鑫兴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存在多次严重违约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进展和竣工,人民医院***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通知之日起,解除人民医院与鑫兴嘉业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鑫兴公司在2022年4月6日前指派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专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项目交接工作,监理公司见证已送达,鑫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接收签字。 截至2022年1月30日,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黑龙江建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字**确认的工程付款审批表记载,2022年1月进度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800,015.57元,人民医院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该工程费的80%,即1,440,012.46元。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量为38.4%,已支付工程款1131.92万元,累计付款占比35.7%。 2022年6月21日,人民医院委托大庆建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整体结构梁、板、柱现状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检测,对整楼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根据结构计算分析,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建模计算分析验算表明,二层B/2轴、G/2轴、B/2-4轴、B/4轴、E/4轴、G/4轴等共31个轴现有柱结构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五层2/E轴、2/D轴、3/D轴等工10个轴现有柱结构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须对以上框架柱及不满足规范混凝土最低强度要求的框架柱进行加固补强,加固补强完成后方可继续安全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医院与鑫兴嘉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涉案工程工期是否延误以及应否支付违约金问题。案涉工程虽然未竣工,未进行最终结算。但截至2022年1月30日,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黑龙江建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量为38.4%,已支付工程款1131.92万元,累计付款占比35.7%,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每次需按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人民医院付款比例已超出完成工程款约定的付款比例30.7%(38.4%×80%),人民医院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双方约定涉案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5月30日,竣工日期2021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1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涉案工程于2021年6月26日符合施工条件,合同约定总工期215天,故工期应顺延至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30日涉案工程已完成总工程进度38.4%,至2022年3月30日人民医院通知鑫兴公司解除合同时,涉案工程已延期62天,且工程未竣工,鑫兴公司未出庭应诉,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亦未提出其他合理抗辩理由的,故应视为涉案工程工期不顺延,故人民医院诉讼至本院要求鑫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此标准计算,鑫兴公司应向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5,889,817.87元(31,665,687.45元×3‰×62天),但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的5%,鑫兴公司应向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1,583,284.37元(31,665,687.45元×5%),故对人民医院主张要求鑫兴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583,284.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项目部人员是否参加项目管理以及应否支付违约金问题。人民医院主***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参加项目管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赔偿合同价20%的违约金,但认为该违约金中的10%即3,166,568元包括日常管理过程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参加会议、协同BIM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管理等,人民医院本次诉讼仅主张2,789,026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21年8月4日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涉案工程施工单位中标人员均未在施工现场、未对项目进行组织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省平台虚假考勤打卡,其余6个项目班子人员均未在省平台考勤打卡;项目经理***未对项目进行组织管理,施工现场由***实际负责管理等问题;在2022年3月22日人民医院与黑龙江建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下发的关于涉案工程施工问题处理通告记载施工现场存在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不足,项目管理团队人员自项目开工以来截止目前均不在施工现场问题;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在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18日及2022年3月8日就共同解决施工现场存在需要建设单位协调问题以及总结施工现场存在问题的会议,合同约定的鑫兴公司项目经理***均未参加会议。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承包人鑫兴公司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以及不响应协同管理平台维护要求达到3次,同时,上述三次会议上虽然***未参加会议,但记载承包单位有***、***等参加会议,仅能证明在发包人对项目管理部人员进行抽查时,发现项目管理团队人员自项目开工以来截止2022年3月22日均不在施工现场问题,鑫兴公司未出庭应诉,未举证证明就其公司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不在施工现场问题系经过发包单位同意,故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3.5条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将对项目管理部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时如发现擅离职守的项目管理部人员达到3人/次,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承包人除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还应赔偿合同价10%违约金的约定,因人民医院在发现鑫兴公司存在上述问题后未及时终止合同,导致损失扩大,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鑫兴公司应酌情赔偿人民医院违约金791,642.19元(31,665,687.45元×2.5%),对人民医院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海讯公司应否对鑫兴公司支付的全部违约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问题。本案中,海讯公司向人民医院出具履约保函,保证期间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保证范围为鑫兴公司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因不能按期完工而给人民医院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人民医院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保证期间,鑫兴公司截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时仅完成工程量的38.4%,涉案工程未按期完工,人民医院诉称因涉案工程工期延误致使感染性疾病接诊和治疗受到严重影响,对医疗服务造成巨大的营业损失,该损失金额无法测算,同时,该项目投资来源为政府专项债券和抗疫专项债的融资,也影响了整个大庆地区关于债券融资的使用,除经济损失以外还有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损失,涉案工程主体部分需要进行加固会产生检测、设计和施工等直接损失,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未按期完工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故对人民医院主张的要求海讯公司对鑫兴公司因合同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庆市人民医院违约金2,374,926.54元; 二、驳回大庆市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8元,由大庆市人民医院负担15,979元,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