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498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