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498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