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5072号
原告: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