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某某管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1282号 申请人:大庆市**管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热源街277号**商贸城07-1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管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道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市**管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481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2年5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大庆鑫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139500元,冻结期限三年;2、2022年5月24日,冻结案外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铁西支行和平支行账户为62×××78内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481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