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安正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2号楼16层1912。
法定代表人刘程,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栩旗,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蕾,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安正信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204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工程款689 555.05元及违约金、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实际执结。经总对总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北京银行、渤海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689 555.05元及违约金、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