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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3民初152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浙江那然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11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十五页第十行“3.护理费29880元、营养费5400元,”更正为“3.护理费29880元、误工费98604元、营养费5400元”;第十六页倒数第九行“共计645056.70元”更正为“共计743660.70元”,第十六页倒数第七行“578056.70元”更正为“676660.70元”,第十七页倒数第十行“损失共计645056.70元”更正为“损失共计743660.70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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