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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774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王路荡村大渎路2号。
经营者:汪伟丽。
被告:金华乐嘉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西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富,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磐路1138号华晟总部经济园1幢1208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金华乐嘉厨具有限公司、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9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刘爱军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