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二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182916852E。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鄂0529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29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向 瑾
审判员 文宏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祝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