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民初104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二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182916852E。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4.00元,减半收取计13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宏祝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