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二组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威,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幸福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刘盛强,该医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幸福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刘盛强,该服务中心主任。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华,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中医院、妇幼中心干部。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捷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峰长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后河大道27-1号B座。
法定代表人:周邦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影,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五峰长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鄂0529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鄂0529民初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廖朝平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俊保
书 记 员 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