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8执保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182916852E。
法定代表人:*重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鄂0528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结的工程款和***280万元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一年。
申请人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公司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31××××0180000035)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结的工程款和***280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何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