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终3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庆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再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树丽
审判员 杨晓娣
审判员 李贵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赫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