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民终1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大庆道**。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炜、王金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
上诉人***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立柱
审 判 员 李木子
代理审判员 郑国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