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271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玉田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玉田县。
被告:齐志民,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玉田县。
被告: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城西工业区南大街以南规划锦绣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鑫,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繁荣路。
代表人:宋宝民,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树林,一般代理。
***与***、***、齐志民、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玉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梁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洪秋
人民陪审员 刘全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