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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民辖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大庆道**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淑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未承建唐山南原农产品批发市场1#批发商店工程。被上诉人***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唐山市丰**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9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中证据材料,被上诉人谢淑芝与上诉人所属的唐山佳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原项目经理部签订《施工协议》,承包其位于唐山市丰南区的唐山南原农产品批发市场1#商品楼屋面防水工程。项目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故谢淑芝向设立该项目部的上诉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实体民事责任应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查证核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