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民辖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唐山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未承建唐山南原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批发商店工程;***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与***没有法律关系,上诉人与朗立辉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及***住所均不在唐山市开平区,请求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可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核实。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 倩
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景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