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窦怀尚与肖若市、温州昊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3290号
原告:窦怀尚,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尚杰,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若市,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温州昊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36941859W,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18号C座7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锡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明,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7792063172J,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灵溪山老卫生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丁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窦怀尚与被告肖若市、温州昊天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窦怀尚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怀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窦怀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窦怀尚负担。
审判长  吴圣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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