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3民初744号
原告:温州高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浦后路42号三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AT76Q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路307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36941859W。
法定代表人:**用。
原告温州高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高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高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温州高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