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1民初13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台子镇六家子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215525761391。
法定代表人:曹晓光,经理。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万元。现本案原告申请撤诉,2020年6月3日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铁红
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