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321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台子镇六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朝阳县古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朝阳县水务局,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燕京街十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饮水处股长。 委托代理人:***,水政股股长。 原告***与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公司)、朝阳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腾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朝阳县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房屋地基浸水造成的损失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下旬,被告腾跃公司在原告家墙外约半米处建造安装了一口自来水井,该井建成后,往外冒水,致使原告房屋地基及门前街道都浸入大量自来水,因地基下沉,造成了原告房屋墙壁多处沉裂,使原告家三间房屋变成了危房,需维修加固,否则不能保证居住安全。据了解,该建设项目是朝阳县水务局发包,腾跃公司承建。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均无结果。无奈,只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腾跃公司辩称,一、2019年9月,腾跃公司与朝阳县水务局达成一致,承建朝阳县水务局扶贫饮水工程,腾跃公司承建后,在距原告家墙外两米处安装了一口阀门井。2020年11月6日,该阀门井漏水,原告告知腾跃公司后,我公司及时停水并维修;二、该项工程水务局发包后,正在试用期,与水务局没有任何关系;三、原告主张房屋地基下沉,系漏水造成,没有向法庭递交证据。对朝阳市**公司做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没有异议,对辽宁北方建筑设计公司朝阳分公司做出的修复建议有异议,因为在**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中,已经对房屋损害修复提出了建议,而不应该再由北方公司重新作出建议。对北方公司做出建议的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对朝阳博扬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部分有异议,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到中间段门窗维修,***却按新制作作出了预算,我方认为在博扬的鉴定报告中没有异议部分价款为14,693.90元,有异议部分合理的维修费价格为6,083.99元,原告维修费用合计应为21,077.89元。在博扬的鉴定报告中对回复部分已经作出了预算。对鉴定费发票本身没有异议,对北方公司的评估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北方的评估人员和**的评估人员都是一家的。对修复建议不予认可。另外,从**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明确可以看出,原告房屋受损主要原因是因为回填土不密实,浸水只是一个诱因,所以说被告腾跃公司对该损失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至多承担30%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也应该按照这个比例承担。 被告朝阳县水务局辩称,此项工程是朝阳县2019年农村引用水工程,由朝阳县水务局通过招标由被告腾跃公司承建。2019年7月开工,2020年7月竣工。此工程现已经验收合格。2020年10月4日,原告方向水务局反映漏水,向朝阳县信访局投诉,我局对上访的问题与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按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结论是要求做司法鉴定、因果关系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初,朝阳县水务局建设扶贫饮用水项目,被告腾跃公司通过招标,承建了此项工程。被告腾跃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在原告家院墙外建一阀门井。此工程于2020年7月竣工。竣工后试运行期间阀门井由被告腾跃公司进行管理。2020年11月(试运行期间)该阀门井阀门漏水将原告家房屋浸泡,导致原告家房屋、院墙不同程度受损。后原告通知了被告腾跃公司,被告腾跃对漏水阀门进行了修复。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向被告水务局及信访部门投诉,朝阳县水务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朝县水告字(2020)0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建议原告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021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阀门漏水与原告家房屋及院墙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朝阳市**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编号为SFJD2021-007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结论为原告家空斗墙承载力低及室内地面垫层下回填土不密实,在加之阀门漏水浸泡房屋,导致房屋受损,阀门漏水与原告家房屋地面、非承重墙及院墙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后原告又向本院申请对房屋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辽宁北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对原告家房屋、院墙受损部分作出了详细的维修建议。2022年6月16月,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朝博造(鉴)字(2022)第009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载明原告家房屋及院墙等修复费用鉴定值为48,228.87元。原告共支付鉴定费43,6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照片、房屋所有权证,朝阳市**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腾跃公司修建的阀门井在试运行期间将原告家房屋及院墙浸泡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阀门井漏水与原告家房屋、院墙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有朝阳市**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该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中载明,原告家空斗墙承载力低及室内地面垫层下回填土不密实,在加之阀门漏水浸泡,导致房屋和院墙受损,因此原告家房屋及院墙受损系因其房屋自身原因与阀门漏水浸泡共同所致,原告对造成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阀门漏水是在试运行期间,该期间阀门由被告腾跃公司经营管理,被告朝阳县水务局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朝阳县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朝阳市**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仅载明需要对损害部分需进行维修处理,而没有作出具体的维修方案,而制定维修建议是评估损失的前提及基础,故原告在评估损失过程中先作出维修建议,符合程序,没有故意扩大损失,因此对被告腾跃公司提出对辽宁北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出具的修复建议不予认可,对此项鉴定费不予承担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腾跃公司虽然对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未向本院递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予以采信。该工程造价载明,原告房屋及院墙维修费用为48,228.87元,被告腾跃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3,760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14,468.87元。本案产生的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亦应按此比例进行分担。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及院墙损失33,7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鉴定费43,600元,合计44,125元,原告***负担13,237.50元,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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