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3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台镇六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朝阳县古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县水务局,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燕京街十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饮水处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政股股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朝阳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辽13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责任划分不当,判决结果显失公正。1.上诉人对朝博造(鉴)字(2022)第009号《鉴定报告》提出了六点异议,原审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能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第20条2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付激光做为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做出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提出修复建议,该三人同时又做为辽宁北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的鉴定人员又做出了修复建议,应回避未回避。3.原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浸水只是地面下沉的诱因,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是错误的。4.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辽宁北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鉴定费用是错误的。 ***上诉请求:1、撤销(2021)辽13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为二被上诉人建造的阀门井跑水,将上诉人的房屋、院墙浸泡,才造成房屋多处损坏,这是本案房屋及附属建筑损害的唯一原因,具有直接、完全的因果关系。因为本案涉案房屋的损害与上诉人使用什么原材料无关,如果本次不被水浸泡,即便是纸糊沙堆的建筑,之前也未曾损坏。农村住宅没有统一标准,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的损害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房屋地基浸水造成的损失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初,朝阳县水务局建设扶贫饮用水项目,被告腾跃公司通过招标,承建了此项工程。被告腾跃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在原告家院墙外建一阀门井。此工程于2020年7月竣工。竣工后试运行期间阀门井由被告腾跃公司进行管理。2020年11月(试运行期间)该阀门井阀门漏水将原告家房屋浸泡,导致原告家房屋、院墙不同程度受损。后原告通知了被告腾跃公司,被告腾跃对漏水阀门进行了修复。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向被告水务局及信访部门投诉,朝阳县水务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朝县水告字(2020)0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建议原告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021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阀门漏水与原告家房屋及院墙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结论为原告家空斗墙承载力低及室内地面垫层下回填土不密实,在加之阀门漏水浸泡房屋,导致房屋受损,阀门漏水与原告家房屋地面、非承重墙及院墙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后原告又向本院申请对房屋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辽宁北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对原告家房屋、院墙受损部分作出了详细的维修建议。2022年6月16月,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朝博造(鉴)字(2022)第009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载明原告家房屋及院墙等修复费用鉴定值为48,228.87元。原告共支付鉴定费43,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腾跃公司修建的阀门井在试运行期间将原告家房屋及院墙浸泡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阀门井漏水与原告家房屋、院墙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有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该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中载明,原告家空斗墙承载力低及室内地面垫层下回填土不密实,在加之阀门漏水浸泡,导致房屋和院墙受损,因此原告家房屋及院墙受损系因其房屋自身原因与阀门漏水浸泡共同所致,原告对造成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阀门漏水是在试运行期间,该期间阀门由被告腾跃公司经营管理,被告朝阳县水务局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朝阳县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仅载明需要对损害部分需进行维修处理,而没有作出具体的维修方案,而制定维修建议是评估损失的前提及基础,故原告在评估损失过程中先作出维修建议,符合程序,没有故意扩大损失,因此对被告腾跃公司提出对辽宁北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出具的修复建议不予认可,对此项鉴定费不予承担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腾跃公司虽然对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未向本院递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予以采信。该工程造价载明,原告房屋及院墙维修费用为48,228.87元,被告腾跃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3,760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14,468.87元。本案产生的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亦应按此比例进行分担。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及院墙损失33,7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鉴定费43,600元,合计44,125元,原告***负担13,237.50元,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87.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腾跃公司修建的阀门井在试运行期间将上诉人***家房屋及院墙浸泡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可证明阀门井漏水与上诉人***家房屋、院墙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中载明,上诉人***家空斗墙承载力低及室内地面垫层下回填土不密实,再加之阀门漏水浸泡,导致房屋和院墙受损,因此上诉人***家房屋及院墙受损系其房屋自身原因与阀门漏水浸泡共同所致,上诉人***应对造成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上诉人***自行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因阀门漏水是在试运行期间,该期间阀门由腾跃公司经营管理,朝阳县水务局不存在过错,故上诉人***要求朝阳县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腾跃公司虽然对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或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不属于程序违法,本院对朝阳博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因鉴定人员***、***、付激光作为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人员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中主要是对阀门损坏漏水与***房屋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未提出具体的修复建议。而鉴定人员***、***、付激光作为辽宁北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则系对***的房屋如何修复提出的具体建议,并非上诉人腾跃公司所述的同一事项,两份鉴定报告的出具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对本案产生的鉴定、评估费用进行分担亦合理。综上,上诉人***及上诉人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均不充分,本院均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上诉人***负担1050元,上诉人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舒新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