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3财保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0759125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1700000元,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17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