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莲源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3财保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0759125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1700000元,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17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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