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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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41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859幢306-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0759125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常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