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莲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41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859幢306-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0759125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常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莲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