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民怡电器厂、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特65号

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

投资人:郑中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翼,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军匡,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周金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古茶场文化小镇8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根明,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为与被申请人***、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台州仲裁委员会(2020)台仲裁字第38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负担。

审判长 谢 吉

审判员 柯星霞

审判员 郑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嘉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