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特65号
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
投资人:郑中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翼,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军匡,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周金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古茶场文化小镇8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根明,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为与被申请人***、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台州仲裁委员会(2020)台仲裁字第38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台县民怡电器厂负担。
审判长 谢 吉
审判员 柯星霞
审判员 郑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嘉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