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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216号
原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玉山镇古茶场文化小镇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浦江县白马镇利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利丰村。
负责人:***。
原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白马镇利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