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福寿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443号
原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8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法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福忠,男,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陕西福寿康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占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百灵,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福寿康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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