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7民初345号
原告孔祥有,男,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梅,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玉山镇古茶场文化小镇8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水。
委托代理人吴鸿平,浙江九段(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有与被告浙江工部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有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江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郑妙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