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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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56号
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5609L,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圳干村。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昉,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8ELFQX5,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建设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东阳市东通电器厂与被告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倪 瑶 霞
兼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