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68号 原告:绍兴市上***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东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建设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绍兴市上***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被告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2)浙0727民诉前调2027号。根据原告绍兴市上***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裁定冻结被告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市上***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以被告浙江工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7元(已减半)、保全费4020元,合计9727元,由原告绍兴市上***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露 萍 兼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