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济川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济川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张湾区水利水电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民初2415号
原告:湖北济川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华源巷*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市张湾区水利水电局。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用文,该局局长。
原告湖北济川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张湾区水利水电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济川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补偿款等计2493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水利工程方面是多年的合作关系,即被告代表发包方由原告承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自2013年-2015年,原告按被告的指令支付了6笔工程款、补偿款,计249380元,承诺进行结算支付。事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济川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十堰市张湾区水利水电局支付工程款、补偿款等计249380元,其立案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代付工程款,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济川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1元退还原告湖北济川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