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连云港华磁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590号
保全申请人:**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8号瀚海国际小区综合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柴传盛,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港华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二期19号楼一单元301室。
原告**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华磁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港华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港华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50元,申请人**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巍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