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财保24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瀚海国际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晓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文体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12月7日申请财产保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9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5000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1595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新海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