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8号瀚海国际小区综合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29号5-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20)连仲字第020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苏07执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案号为(2021)苏0791破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已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受偿。2021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1)苏0791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20)连仲字第0200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审 判 员 徐 威
审 判 员 刘佃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亮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