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某某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某某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91民初1473号 原告:***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22819835W,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8号瀚海国际小区综合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68110969,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RA90W41,住所地***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B2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艺术公司)与被告***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房地产公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龙艺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合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龙艺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19万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9.5万元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笔9.5万元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被告**合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原告接受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在东方×道×××路××××××大港路与平山路交汇处东北角东数第二块广告发布合同发布广告,合同发布费为19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发布了广告,并且在2021年9月2日开具了9.5万元的发票。根据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第2条约定,被告应该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9.5万元,逾期应该从2021年10月1日起,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笔付款应该从2022年4月1日起,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鉴于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第一笔款项未按照合同给付,原告开具发票还支付了5377.36元的税金。关于第二笔9.5万元的发票,原告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先行付款后,原告再开具剩余款项9.5万元的发票。因被告**合房地产公司系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一人股东,并且认缴5千万元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是否具有广告发布地点的使用权,以及是否已经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审批等行政手续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予以出示。原告是否具有收取广告使用费的权利,以及其所得是否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所得并不清楚,原告应当提交相关手续以证明原告有权在发布地点发布广告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二、双方约定的广告发布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的目的是将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房屋的优势优惠方案广而告之。但是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广告发布地点多次被防疫部门封路,未能达到广告的效果。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认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请法庭在核实原告是否具有发布广告的权利前提下对广告费予以适当核减,以显示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三、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合房地产公司相互账目清晰、独立,没有任何的混同,被告**合房地产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合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日,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原告腾龙艺术公司(乙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东方×道×××路××××××大港路与平山路交汇处东北角东数第二块广告发布合同(赠送3个月***东站电子屏)发布广告。主要内容:名称地点:1.东方大道与平山路交汇处东南角第一块、大港路与平山路交汇处东北角东数第二块、赠送***东站电子显示屏(高3米长4米)附位置图。2.合同期限:2021.4.1-2022.3.31(广告牌)2021.4.1-6.30(赠送的电子屏)。3.规格:东方大道与平山路交汇处东南角第一块画面尺寸高6米、长18米;大港路与平山路交汇处东北角东数第二块画面尺寸高6米、长15米;赠送***东站电子显示屏(高3米、长4米)。费用及付款方式:1、合同发布费用: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整)。2、付款方式:1)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期限完成画面喷绘安装并结算完成后2021年9月30日前,且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剩余50%费用在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发票必须符合税务规定,否则甲方可拒付相应款项,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应另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违约责任: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政府拆迁)按实际发布天数计算。合同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服务。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出具95000元的增值税发专用发票,被告一直未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开具剩余50%的增值税发票9.5万元。 另查明,截至本案开庭时,原告为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广告仍在合同约定地点发布。 还查明,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被告**合房地产公司系三福房地产公司股东,持股100%。 再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户外广告发布明细、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服务,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辩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要求减少费用,本地2022年3月份暴发疫情,疫情持续时间较短,且截止开庭时发布的广告仍在合同约定地点展示,故被告辩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减少费用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原告按照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期限完成画面喷绘安装并结算完成后2021年9月30日前,且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在收到原告出具的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剩余50%费用在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现原告主张要求第一笔9.5万元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前期50%的费用原告已于2021年9月2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故对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第二笔9.5万元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发票必须符合税务规定,否则被告可拒付相应款项。第二笔款项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才开具增值税发票,故被告应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合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形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形式。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股东与公司联系更为紧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更强,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时,应当对股东苛以更重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本案中,被告**合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三福房地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合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费19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9.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9.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洁 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