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某某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民终4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艺术公司)、原审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9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福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的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但2022年3月5日***地区爆发新冠疫情并持续一个多月,在此期间广告发布地点多次因政府行为被封路,未达到广告的全部效果。故上诉人主张减免相应广告费于法有据。二、一审法院采纳证据不当。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广告发布完成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未取得发布广告的权利,故上诉人无需支付相应费用。 被上诉人腾龙艺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合房地产公司未作**。 腾龙艺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三福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广告发布费19万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9.5万元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笔9.5万元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合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三福房地产公司、**合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1日,三福房地产公司(甲方)与腾龙艺术公司(乙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东方×道×××路××××××大港路与××路交汇处东北角东数第二块广告发布合同(赠送3个月***东站电子屏)发布广告。主要内容:名称地点:1.××大道与××路交汇处东南角第一块、××路与××路交汇处东北角东数第二块、赠送***东站电子显示屏(高3米长4米)附位置图。2.合同期限:2021.4.1-2022.3.31(广告牌)2021.4.1-6.30(赠送的电子屏)。3.规格:××大道与××路交汇处东南角第一块画面尺寸高6米、长18米;××路与××路交汇处东北角东数第二块画面尺寸高6米、长15米;赠送***东站电子显示屏(高3米、长4米)。费用及付款方式:1、合同发布费用: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整)。2、付款方式:1)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期限完成画面喷绘安装并结算完成后2021年9月30日前,且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剩余50%费用在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发票必须符合税务规定,否则甲方可拒付相应款项,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应另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违约责任: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政府拆迁)按实际发布天数计算。合同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签订后,腾龙艺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三福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服务。腾龙艺术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三福房地产公司出具95000元的增值税发专用发票,三福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腾龙艺术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开具剩余50%的增值税发票9.5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截至本案一审开庭时,腾龙艺术公司为三福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广告仍在合同约定地点发布。 一审法院还查明,三福房地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合房地产公司系三福房地产公司股东,持股100%。 一审法院再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腾龙艺术公司与三福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腾龙艺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服务,三福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三福房地产公司辩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要求减少费用,本地2022年3月份爆发疫情,疫情持续时间较短,且截止开庭时发布的广告仍在合同约定地点展示,故三福房地产公司辩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减少费用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腾龙艺术公司要求三福房地产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腾龙艺术公司按照三福房地产公司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期限完成画面喷绘安装并结算完成后2021年9月30日前,且三福房地产公司在收到腾龙艺术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剩余50%费用在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现腾龙艺术公司主张要求第一笔9.5万元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前期50%的费用腾龙艺术公司已于2021年9月2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故对腾龙艺术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腾龙艺术公司要求第二笔9.5万元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双方合同约定腾龙艺术公司应向三福房地产公司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发票必须符合税务规定,否则三福房地产公司可拒付相应款项。第二笔款***艺术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才开具增值税发票,故三福房地产公司应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腾龙艺术公司要求**合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形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形式。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股东与公司联系更为紧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更强,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时,应当对股东苛以更重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本案中,**合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三福房地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腾龙艺术公司要求**合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一、三福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腾龙艺术公司发布费19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9.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9.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合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三福房地产公司、**合房地产公司共同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艺术公司未取得发布案涉广告的资格,三福房地产公司应否支付广告服务费;二、案涉广告服务费是否可以因新冠疫情影响而予以减少。 本院认为,案涉《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系腾龙艺术公司与三福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艺术公司未取得发布案涉广告的资格,三福房地产公司应否支付广告服务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案涉《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无论腾龙艺术公司是否就案涉广告发布取得审批,腾龙艺术公司已实际上履行了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案涉《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三福房地产公司以腾龙艺术公司发布案涉广告未取得审批而主张无需支付广告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广告服务费是否可以因新冠疫情影响而予以减少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广告发布期间,本地确爆发新冠疫情,三福房地产公司抗辩广告发布的效果受到影响确有合理之处。但在腾龙艺术公司在合同约定广告发到期后,仍然继续发布广告,其合同约定之外广告发布时间已经超过了本地2022年3月的新冠疫情所影响的时间,足以弥补新冠疫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故三福房地产公司以新冠疫情的影响而主张减少案涉广告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冲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