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8号瀚海国际小区综合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2022年8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0减半收取1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