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8号瀚海国际小区综合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2022年8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0减半收取1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