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249号 申请人:河南省天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天桥重型机械公司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69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7878059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省天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天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5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天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5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