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2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庆起重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9J3D9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7878059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庆起重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冀0984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庆起重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庆起重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