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根与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460号 原告:***根,男,住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根与被告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根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根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1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根负担。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