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006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为沈阳市沈北新区,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瀛洲镇门庄村,项目部所在地为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海圮村污水处理厂对面。 项目负责人:任意 项目负责人:** 被告: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通汇路**,项目部所在地为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凤华村商6幢-12住宅。 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沧州市兴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