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6012号
原告: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1-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7909P。
法定代表人:杨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8号50幢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CM703W。
法定代表人:余江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