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0执保6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7909P。
法定代表人:杨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CM703W。
本院在办理原告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渝0110执保446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双方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市金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桂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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