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8812号
原告:重庆路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渡口农贸市场综合楼A区1-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677377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融信大厦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CM703W。
法定代表人:余江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路平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平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江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路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伍晶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