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0143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第三人:上海美力新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东街48号208室G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裕佑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202-205号底层36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美力新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裕佑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