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0143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新昌镇马塘村委前**5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茶亭村委水东村119号。
第三人:上海美力新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东街48号208室G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裕佑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202-205号底层36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美力新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裕佑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