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9100号之一
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美力新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181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马吉路28号2207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佼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