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5民初8068号 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东街48号208室G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支付被告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4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工程劳务分包方兼木工班组长**所聘请的雇工,并非原告下属员工,故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工作期间均接受**的指令,且其劳动报酬也系由**计算并上报原告。基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不应当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现原告不服裁决,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进入原告所承包的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幢XX工地上工作。被告从事木工,日工资450元,月工资为13,500元,由原告通过银行打卡支付。2022年6月24日18时左右,被告工作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申报工伤未果,请求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起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幢“明度智云(浙江)科技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该项目系由原告承包。被告所在工地于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疫情封控。被告于2022年6月24日受伤。2022年8月30日,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600元,该会裁决双方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元,对被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乃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处董事兼财务总监**于2022年6月8日支付被告450元、6月10日支付4,500元、6月30日支付5,400元、8月1日支付11,750元。 再查明,原告与案外人**于2022年2月25日签订有《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幢“明度智云(浙江)科技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木工)部分,按实际工程进度结算人工费,其中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协议工价为:人民币300元/天(工作8小时),加班费双方协商确定。人工费由双方按实结算,乙方定期将工资表交甲方确认。”甲方(原告)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人工费。2022年3月起,**将包括被告在内的木工考勤及工资表制作后提交给原告,由原告代为发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浦劳人仲(2022)办字第5979号仲裁裁决书、《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工资表,被告提供的施工铭牌、诊断报告、2022年6月8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 庭审中,原告提供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系由**介绍给**,几个人一起在**的下面做了这个工程。经质证,被告对该情况说明真实性认可,表示其由**介绍进入工地干活,确认**与其约定工资,**为工地领班,负责木工的日常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其于2022年2月28日起至原告承包的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幢“明度智云(浙江)科技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于2022年6月24日受伤,要求确认原、被告自2022年2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主张遭原告否认,原告表示其将该项目的木工部分分包给**,被告系由**个人招用,受**的管理,工资亦由**与其约定,其每月工资由**做好工资表后交给原告确认,由原告代为支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其至案涉项目工地上做木工是由案外人**介绍,进入工地后与**约定了工资,干活一天8小时是300元、加班3小时再有150元,一天做11小时就是450元。工地上的木工领班为**,由**对其进行管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幢“明度智云(浙江)科技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系由原告承包,原告与**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将木工部分分包给**,被告由案外人**介绍进入工地做木工,被告的劳动报酬系由**与之约定,工地上亦受**的管理。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原、被告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告与**约定劳动报酬,接受其指挥、约束、管理,然**并非原告员工,亦未以原告名义招用被告,被告也并未以原告员工的身份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故而原告关于被告系由**个人招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确认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不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