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909号之一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文区迎宾大道59号办公楼70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1558627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信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炬能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2776298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西信业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计1418.5元,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