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32执1061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3,313.48元,执行费6,40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本院委托天津市海滨新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显庆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旭刚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沙声山
法官助理 徐家旺 书 记 员 虞永波